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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我市地方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4/5/13 点击: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开展我市地方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市建设监理协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及执业能力,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起开展我市地方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前培训

(一)培训对象

符合渝建发〔2014〕35号文中,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证书获取要求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面授方式进行。培训信息通过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公布。合格人员信息纳入统一管理。

(三)培训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

4、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四)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监理人员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和企业自主培训等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自主培训由监理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情况纳入统一管理。

(三)继续教育学时

1、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延续

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7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面授学时不低于24学时,企业自主培训不高于24学时,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学时,抵扣学时不高于24 学时:

⑴从事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五千字计4学时。

⑵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8学时,第二作者每篇计4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2学时。   

⑶参加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⑷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监理行业专项培训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⑸参加其它经市质监总站认可的培训,按授课学时计算。

2、重庆市监理员延续

重庆市监理员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面授学时不低于16学时,企业自主培训不高于16学时,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学时,抵扣学时不高于16学时:

⑴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8学时,第二作者每篇计4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2学时。   

⑵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监理行业

专项培训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⑶参加其它经市质监总站认可的培训,按授课学时计算。

3、专业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专业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接受申请专业24学时的集中面授,目前登记专业的变更仅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四)继续教育内容

1、新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4、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5、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五)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企业自主培训工作由市建设监理协会进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在本市注册和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应督促本单位重庆市地方监理人员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在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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